【每周一法】·第4期(总第4期)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以上条款明确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严禁土地私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