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3期(总第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宪法层面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同时也决定了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及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立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