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 > 爱国卫生运动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知识问答

日期: 2020-12-23
字体:

1.《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哪些场所?

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4.什么是吸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5.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从室内、室外两个方面分别对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6.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外设置吸烟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在可以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7.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8.《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作了哪些规定?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9.《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作了哪些规定?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10.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由谁负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11.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2.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13.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保护未成年人设置了哪些保护条款?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

(2)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3)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