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中医院、三峡医专附属中医院、市卫生服务中心:
为提升我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规范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规范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医质控中心”)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医质控中心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对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市中医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承担。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中医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考核,根据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求,设置中医专业、临床专业、医技专业等市中医质控中心。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将质控结论作为各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院等级评审、专业技术准入、专科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市中医质控中心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本市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设置相关专业的区(县)级中医质控中心。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下设市中医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医质控办”),负责市中医质控中心具体管理事务。
第七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采取自主申报、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中医质控中心,部分特殊专业采取双中心制。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国家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质控管理需要设置并适时增减质控中心。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相关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市中医质控中心所在医疗机构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所申请专业具有明显优势且医院综合实力较强,专业学科带头人在全市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二)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两年内未发生二级(含)以上医疗事故;
(三)所在单位高度重视市中医质控中心建设,能为市中医质控中心提供办公场所、设备、经费,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市中医质控中心应设置由10-2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设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2-5名,秘书1-2名,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质控中心专家总数的60%(双中心设置的,不超过70%)。
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提名选聘,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愿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和中医药诊疗相关业务知识,能准确应用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价督导等工作;
(三)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由该中心挂靠单位分管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挂靠单位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原则上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可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市中医质控中心为双中心的,中心主任由排位第一的挂靠单位人员担任,常务副主任设2人。
第十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设置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中医质控中心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挂靠单位相关专业情况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四)挂靠单位对承担相关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的意见以及工作场所、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五)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资质条件,拟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资质条件;
(六)本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建设的思路和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答辩和现场审核。经综合评判后对拟批准设置的市中医质控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可以适时对已设立的市中医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市中医质控办设主任1名,并配备临床医学、中医药学或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专(兼)职工作人员。质控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中医质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方案,撰写全市中医质控工作半年及年度总结;
(三)定期汇总发布各市中医质控中心质控简讯,编撰、保存年度质控报告;与本市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四)建立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库;
(五)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报市中医质控办审核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
(二)拟定本专业质控队伍的发展规划,指导各中医医疗机构质控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专业的质控标准、质控经验、薄弱环节、改进措施等;
(三)制定本专业质控计划,开展质控考核,出具年度质控报告,撰写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并追踪落实,将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及时上报市中医质控办。
(四)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建立本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和中医质控档案、台账等,形成质控工作报告或简讯;
(五)对本专业各中医医疗机构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质控,出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督查报告;
(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承担相应专业全市中医医院临床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培训进修学习任务。
(八)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职责:
(一)组织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专业质控工作人员理论学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本专业质控专家制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督查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质控中心工作规划;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定期向市中医质控办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中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质控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相关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的沟通联系和本辖区、本单位的质控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质控中心的要求,做好质控和数据填报工作。
第四章 运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专家委员会对质控中心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本专业质控决策和具体质控工作。
市中医质控中心不刻章、代章、印制红头发文稿纸,由挂靠单位代章。
第十七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每年1月底向市卫生健康委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年度质控工作。每年年底出具质控报告告知医疗机构,同时书面报送市中医质控办。
第十八条 市中医质控中心使用医疗质量数据应当向市中医质控办提交使用需求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相关数据,不得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将市中医质控中心作为第一单位。
各市中医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质控报告和数据安全的管理,落实数据资源安全责任制,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市中医质控中心、质控中心主任及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
(一)市中医质控中心和主任每届聘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聘期内每年均进行年度考核;
(二)市中医质控中心和主任在聘期内累计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并重新遴选;
(三)4年聘期届满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聘期内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效果决定是否重新遴选市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两届聘期届满后,原则上重新遴选市中医质控中心及主任;
(四)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在聘期内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承担主任工作,可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按程序报市中医质控办,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直至本届聘期结束后重新遴选;
(五)各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质控中心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人员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六)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市中医质控中心实际运行情况,在聘期内或聘期届满后适时调整相关专业市中医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
第二十条 如市中医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国家有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未组织落实国家质控标准;国家暂未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未制订行业质控标准;
(二)未按照质控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市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四)挂靠单位所在专业发生二级(含)以上医疗事故;
(五)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质控中心工作或匹配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六)市卫生健康委认定为未履职尽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市中医质控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经费倾斜等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中医质控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严肃处理,直至重新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市中医质控办和市中医质控中心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各市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市中医质控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补报相关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本办法予以确定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