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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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

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渝卫发〔2025〕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3.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4.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1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以下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以下行为不适用本规则:

(一)针对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申请的核查行为;

(二)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调查;

(三)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巡视、督察。

第三条 行政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必要、精简、效能的原则,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最大限度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四条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裁量因素、检查频次、检查频次特别规定、检查方式和检查权限等内容。

第五条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其开展的行政检查频次按照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一行政相对人在同一年度内存在多种裁量因素情形的,按照裁量因素中最高检查频次执行,不得累计叠加;

(二)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在同一年度内有多个检查事项的,需做好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以下情况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检查可以计入年度检查任务完成量,且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一)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回访;

二)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发现风险隐患需要进行核实调查;

(三)应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行政检查;

(五)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日常检查,原则上以“双随机”形式组织实施。根据监管的客观需要,针对特殊、重点领域和本地区突出问题,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行政部门可以部署专项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检查计划应符合裁量基准要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行政检查计划基础上统筹制定市级行政检查计划。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在国家和市级检查计划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制定区域内的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鼓励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日常检查。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应联合编制专项检查方案。

第十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本基准,需要调整特定对象检查频次,超过本基准规定的最高或者最低频次要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检查工作资料归档保存。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本基准,需要调整对特定对象检查频次,超过本基准规定的最高或者最低频次要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职责分工报请相应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整适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相关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监督指导。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的,没有过错的,不应被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裁量因素

检查频次

检查频次特别规定

检查方式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检查

1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3.《戒毒条例》第四条

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

9.《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条

10.《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第四条

11.《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第四条

12.《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

1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依法执业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依法执业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依法执业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参与度超过50%的

2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7.《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1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1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13.《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14.《护士条例》第五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医疗卫生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人员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诊疗规范等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医疗卫生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人员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诊疗规范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疗机构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参与度超过50%的

3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8.《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9.《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0.《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五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疗器械、药品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检查发现医疗机构使用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器械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疗器械、药品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检查发现毒麻药物管理混乱,有流入非法渠道风险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疗器械、药品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5.《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8.《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9.《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10.《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11.《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12.《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第四十四条

1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第二十六条

1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2020年7月10日国卫办医函〔2020〕560号修订)第四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审批、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或者开展医疗技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5

对医疗文书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9.《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10.《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五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医疗文书问题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医疗文书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6

对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5.《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医疗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医疗质量问题被责令整改的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医疗质量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参与度超过50%的

7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2.《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条

新设置的相关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有关精神卫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参与度超过50%的

8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2.《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条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5.《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中医药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中医药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中医药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参与度超过50%的

9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8.《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9.《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新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许可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

6.《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新设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设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等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等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等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1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新设置的单采血浆站

设置年度内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检查事项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每半年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检查事项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检查事项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新备案的托育机构

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3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新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

新审批或者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院感染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政策标准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院感染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政策标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要求导致发生院感事件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4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

新设置的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设置年度内完成1次检查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因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新设置的实验室

设置年度内完成1次检查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有关法律规范或者政策标准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有关法律规范或者政策标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造成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6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七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检查事项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违反检查事项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17

对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

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

执业首个年度内完成1次检查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疫苗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疫苗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疫苗接种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8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新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

执业首个年度内完成1次检查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医疗废物管理疾病防治义务造成院内感染或者环境污染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19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第十条

新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设置年度内完成1次检查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为优秀单位的

上一年度违反消毒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违反消毒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为合格单位的

上一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上一年度违反消毒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的

2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新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营业首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1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结核病防治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违反结核病防治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法律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2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新申报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申报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甲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每三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乙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丙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1次,可每半年开展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职业病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3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新申报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申报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甲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每三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乙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丙类的,且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1次,可每半年开展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职业病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新备案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的

新备案或者变更项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5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新备案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的

新备案或者变更项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规范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违反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6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病鉴定相关法律规范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病鉴定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新许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的

新许可或者变更项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绿色的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黄色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红色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8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订)第四条

新许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的

新许可或者变更项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绿色的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黄色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规范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上一年因违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分色管理赋色为红色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29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新获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的

新许可或者变更项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放射诊疗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等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放射诊疗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上一年度发生放射事件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30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发生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经查证属实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1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新设置的公共场所

取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评价A级、B级的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评价C级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评价D级、E级的

32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设置的学校

设置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学校卫生管理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因违反学校卫生管理法律规范或者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33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新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

新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开展的生产能力审核,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涉水产品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因违反涉水产品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因涉水产品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34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新许可的单位

许可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未办许可擅自供水的单位

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上一年度因违反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或者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35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不超过1次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者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询问;

2.调取书证、物证;

3.勘验、勘查等;

4.抽查取样;

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6.制作现场笔录;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上一年度因违反托儿所、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因违反托儿所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上一年度发生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年度内至少开展检查2次,可每季度开展1次

 

 

附件3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全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强制、给予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程序、方式和裁量标准的处置权。

第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要具备法定依据,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与培训,具备一定数量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行政部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七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前款所称的“情况紧急”:

(一)当事人正在或者有可能损坏、销毁有关证据或者携带相关物品、资料逃离调查现场;

(二)当事人躲避、妨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存在其他情况,有可能导致证据灭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有证据证明食物或者水源已经受到污染;

(四)已经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

(五)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院感事件;

(六)用人单位已经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执法人员经检查认为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第九条所称的“情况复杂”:

(一)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案情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违法行为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

(三)查封、扣押物品涉及多项违法行为需要逐项调查的;

(四)查封、扣押物品涉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查封、扣押物品涉及违法行为造成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危险状态仍未解除的;

(六)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不易保存和存在卫生安全风险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适宜的方式,或者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相关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一)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经检验被封闭物品、水源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

(七)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强制事先告知程序的;

(二)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者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当的;

(三)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执行的,不应被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强制方式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权限

1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等)

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现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发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

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处理。经检验,对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疫区、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等级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封闭水源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4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5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涉及场所、设备、运输工具仍有继续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可能性,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

查封或者暂扣相关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不予实施

涉及医疗废物暂存的医疗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及时整改的。

6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予以实施
查封、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医疗卫生机构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控制现场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7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事故场所、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8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予以实施
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强制消毒等)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未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的。

强制消毒处理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9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有证据证明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查封、扣押相关产品、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备、相关资料,查封相关生产经营场所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10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11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予以实施
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检测等)

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封存被污染物品

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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