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中有关“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基准”的要求,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15条。主要包括文件出台背景,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检查频次裁量规定,行政检查的类型、形式和方式,行政检查频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调整裁量权基准适用的程序等内容。明确全市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明确整改情况回访、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的核实调查等,可计入年度检查任务完成量且不受检查频次限制。明确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日常检查,原则上以“双随机”形式组织实施。
(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共35条。主要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裁量因素、检查频次、检查频次特别规定、检查方式、检查权限等。明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和医疗技术管理等35项监督检查。明确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物证)、勘验(勘查)等;文件还对裁量因素、检查频次及检查频次特别规定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17条。主要包括文件出台背景、具体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特别说明了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情况复杂需求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以及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等。明确实施行政强制要具备法定依据,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明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实施前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行政部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通知当事人到场等10项程序。明确“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正在或者有可能损坏(销毁)有关证据或者携带相关物品(资料)逃离调查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有证据证明食物或者水源已经受到污染和已经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内容。
(四)《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共11条。主要包括具体行政强制事项、法定依据、强制方式、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等。明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的行政强制等。明确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方式主要包括实施查封、扣押、其他(证据登记保存)等。文件还对具体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特别说明事项
(一)行政检查管理要求。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鼓励实施联合日常检查,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应联合编制专项检查方案。
(二)查封、扣押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形。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