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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日期:2025-06-27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2021年1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国卫办医函〔2021〕41号),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旨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明确要求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二)现实需求。根据国家要求,随着近年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已不能满足当前质控中心管理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责、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通过遴选产生,建立了市级质控中心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二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保障提出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四是加强质控中心工作考核。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建立市级质控中心的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经费、政策倾斜等,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市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本专业年度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方案、培训方案等,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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