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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10

一、起草背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更涉及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是否科学无误、填报程序是否规范高效,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满足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重庆市结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格认定、行为准则、考核与管理、附则等共5章2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依据。《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章:资格认定。主要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同时规定了不能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行为准则。主要规定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具有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或职业健康检查结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同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得超出诊断类别执业,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有关资料。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主要规定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的考核与管理办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的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者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执业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类别变更等。

第五章: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部门规章修改作出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是拟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二是明确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三是明确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市疾控中心和市职防院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培训指导和定期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能认定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形。二是明确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或资格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三是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和继续教育提出具体的要求。四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需要重新申请、撤销或吊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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