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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01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22年2月7日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商议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市总工会等部门,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有关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可以进行临床诊断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出台了《关于规范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通过实施疾病临床诊断,确保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临床诊断对象。主要针对当前无法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有肺部尘肺样改变的疑似尘肺病患者。二是明确临床诊断机构。明确诊断机构的两个必备条件。三是提出了临床诊断标准。诊断机构按照《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规范》进行诊断并分期。四是明确了临床诊断具体流程。五是加强信息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动态管理。

三、《通知》的适用对象与核心举措

(一)适用对象:一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尘肺病患者。二是在尘肺病主动筛查工作中发现的疑似尘肺病患者。三是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现的疑似尘肺病患者。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不作为临床诊断对象。

(二)核心举措:1.明确开展尘肺病临床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二是有经尘肺类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2.提出临床诊断技术层面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临床诊断标准。二是明确临床诊断路径。三是明确诊断流程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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