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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一、制定背景

一直以来,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学历偏低,职称偏低,专业技术能力偏低,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由于长期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低,职称晋升困难,难引才难留才,急需建立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扎根基层,为基层群众服务。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近年来,国家和市级的职称改革相关文件均提出专门建立适合基层的职称评价体系的相关要求,以便更加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留住人才。

2015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渝人社发〔2015〕132号),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渝人社发〔2015〕219号),针对基层全科医生,在全国先行先试单独建立了职称评价体系,拓宽基层全科医生职业晋升通道,调动基层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央视焦点访谈的深度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基层除全科医生以外的其他医、药、护、技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建立相应的基层职称评价体系,全面畅通基层职称晋升通道。

二、制定依据

1.《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明确提出: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工程。

2.《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明确提出: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机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

3.市人力社保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06号)明确提出: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统一或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文案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文化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

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79号)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全科医生外的其他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降分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确定,并在适宜的时间逐步开展。

5.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职业操守、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6.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3号)明确提出:创新基层人才评价。全面深化基层卫生职称改革,在基层全科医生职称改革基础上,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经验向基层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完善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办法、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单独设置高评委会,单独制定评价标准。

三、主要内容

1.《通知》主要内容。

(1)第一条界定了本《通知》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仅包括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本《通知》适用于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重庆市卫生技术(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已离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2)第二条依据职称改革工作文件对单独建立基层卫生职称评价体系的要求,明确了基层卫生技术职称名称及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

(3)第三条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79号)要求,明确了除基层全科医生以外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执行;中级职称在国家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分划定市合格线;副高职称在全市合格线基础上降低10分申报基层副高职称。

(4)第四、五、六条分别提出了基层卫生职称有关规定。

2.《通知》附件内容。本《通知》的附件主要对基层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了明确,共分为五个部分。

(1)第一部分明确适用范围。

(2)第二部分提出申报基层卫生职称的基本条件,包括医德医风、学历资历、专业考试、继续教育、执业准入等5个项目。其中医德医风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业作风违规违纪行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规定拟定。其余条款主要根据职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

(3)第三部分明确基层卫生职称的申报条件,针对不同专业进行了分类明确。主要根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反复讨论,按照医、药、护、技四个类别不同专业,分别提出了副高、正高职称申报的工作要求。

(4)第四部分明确基层卫生职称的评价标准。主要根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针对正高、副高两个级别的职称分别提出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水平。

(5)第五部分明确有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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