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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影像质量控制中心、市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四川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省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号)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就做好川渝毗邻地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12月底前,实现重庆市中心城区、万州、涪陵等29个区(县)和四川省成都、自贡、泸州等15个市相邻地区共291家开展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互认项目

(一)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二批)共45项(见附件2)。包括临床免疫6项,临床分子生物6项,临床检验12项,临床生化21项。

(二)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二批)共67项(见附件3)。包括X线33项、CT20项、MR14项。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两地检查检验互认项目。

三、互认标准

为提升相关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同质化水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医学影像(放射医学)质控中心相关专家,修订完善了临床检验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互认标准(见附件4)。

四、互认方式

(一)医疗机构应在接诊时主动提醒患者,如有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川渝HR”),可提供相关检验结果报告单或医学影像(胶片)供医师参考。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二)医务人员应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当前诊疗需要,判断是否认可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其内容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检验机构名称、日期等。医疗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医疗管理系统,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对因诊疗需要,确需重复检查检验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检验的目的及必要性。

五、信息技术保障

川渝两地探索共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推进检查检验资料共享,实现跨区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川渝两地信息化平台建成前,重庆市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加快网络调整、接口调试、数据上云等工作,尽快接入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储存和传输。四川省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在健康信息平台(二期)建成前,依托四川省卫生统计与决策系统,于每月15日前完成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川渝两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细化责任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程抓,相关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切实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增强硬件设施配备、信息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切实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要求,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项目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机制,不断强化医务人员培训,优化操作流程,增强设施设备管理,切实提高检查检验质量。川渝两地省(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和放射(影像)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其中2023年度培训、检查、质控分别不少于1次。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川渝两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适时对两地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交叉质控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经组织专家研究讨论确定,取消第二年度互认资格;对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等行为予以严肃问责。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体现医务人员劳动和技术价值。

附件:1.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名单(第三批)

        2.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二批) 

        3.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二批) 

        4.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名单(第三批).doc
附件2: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二批).doc
附件3: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二批).doc
附件4: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doc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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