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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405 | [ 发文字号 ] | 渝卫职办〔2021〕3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3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精神,从2016年起申报评审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试。经研究,现就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4月19日-5月19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期间,申报人员(以下称“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s://www.21wecan.com),在首页“考生入口”处点击“网上报名”,在“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目内选择正确的考区及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报名。网上报名实行诚信申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待每年申报评审副高职称时一并审核)。考生登录网站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后,应如实填写并认真核对有关报名信息,信息提交后,原则上不再修改。如填写有误确需修改,需本人填写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填写考生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需要修改的报名信息、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于5月20日前,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在工作日将申请书提交至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江北区建新东路三号附一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4),逾期不再处理信息修改。
三、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内容。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
(二)专业设置。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共设置112个考试专业,详见《2021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考生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及执业准入有关要求,认真阅读目录下方的说明,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个人拟申报评审专业未开考的(即附件所列专业之外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名参考。
(三)考试方式。考试釆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生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整个答题过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包括单选题、共用题干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四、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7月3至4日,具体考试地点、场次及试室安排详见准考证。
(二)缴费及准考证打印。考生网上报名提交成功后,无需现场审核及等待资格审查结果,即可于4月20日至5月20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完成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报名不成功。6月28日至7月4日期间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成绩查询及效用。成绩网络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考试成绩,并到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领取《2021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登记表》,具体成绩查询时间和领取登记表时间及资料详见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www.cqwsrc.com)通知。考试成绩划分数线,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并作为后续评审的重要指标;成绩有效期3年,从考试当年起算(即考试当年算一年)。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61号)精神,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精神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免于参加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
(二)在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的具体举措。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考试政策及具体通知宣传到位,确保辖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知晓,积极准备,顺利参考。
(三)考生及所在单位要切实维护学术诚信,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7号)精神,向8家市属三甲、教学医院下放了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将全市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必备条件。
(五)考试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6〕111号)执收,即100元/人次,其中考试费60元/人次,考务费40元/人次。
(六)2021年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考试报名工作联系人:龙良智;联系电话67790438;地址: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江北区建新东路三号附一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4)
附件: 2021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2021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内科高评委会(19) | 中医药高评委会(18) | 药护技高评委会(33) |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71 | 中医内科 | 045 | 医院药学 |
002 | 呼吸内科 | 072 | 中医外科 | 046 | 临床药学 |
003 | 消化内科 | 073 | 中医妇科 | 110 | 药物分析 |
004 | 肾内科 | 074 | 中医儿科 | 047 | 护理学 |
005 | 神经内科 | 075 | 中医眼科 | 048 | 内科护理 |
006 | 内分泌 | 076 | 中医骨伤科 | 049 | 外科护理 |
007 | 血液病 | 077 | 针灸科 | 050 | 妇产科护理 |
008 | 传染病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051 | 儿科护理 |
009 | 风湿病 | 079 | 中医皮肤科 | 121 | 中医护理 |
029 | 肿瘤内科 | 080 | 中医肛肠科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81 | 推拿科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032 | 急诊医学 | 114 | 中医肿瘤学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063 | 普通内科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064 | 结核病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065 | 老年医学 | 117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0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068 | 精神病 | 118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05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120 | 重症医学 | 082 | 中药学 | 05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111 | 心电图技术 | 113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6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112 | 脑电图技术 | 06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公共卫生高评委会(17)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外科高评委会(12) | 066 | 职业病 | 034 | 病理学 | |
011 | 普通外科 | 083 | 职业卫生 | 052 | 病理学技术 |
012 | 骨外科 | 084 | 环境卫生 | 035 | 放射医学 |
013 | 胸心外科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036 | 核医学 |
014 | 神经外科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037 | 超声医学 |
015 | 泌尿外科 | 087 | 放射卫生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016 | 烧伤外科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017 | 整形外科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055 | 核医学技术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30 | 肿瘤外科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098 | 病案信息技术 |
033 | 麻醉学 | 092 | 卫生毒理 | 108 | 消毒技术 |
038 | 康复医学 | 093 | 妇女保健 | 109 | 输血技术 |
125 | 疼痛学 | 094 | 儿童保健 | 044 | 临床营养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综合高评委会(13)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
018 | 小儿外科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
020 | 小儿内科 | 103 | 地方病控制 | ||
019 | 妇产科 | ||||
067 | 计划生育 | ||||
021 | 口腔医学 | 基层高评委会(112) | |||
022 | 口腔内科 | 包含以上所有专业 |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
024 | 口腔修复 | ||||
025 | 口腔正畸 |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
026 | 眼科 |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
069 | 全科医学 |
说明:1.凡是专业名称最后两个字为“技术”的专业和“临床营养”专业,均为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的相应专业,即:凡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职称,须选择报考“技术”类专业;报考“技术”类专业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职称。
2.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报考相应专业考试合格后,申报全市通用职称的,纳入综合高评委会评审。
3.从事急诊外科工作的人员,报考“急诊医学”专业考试合格后,申报全市通用职称的,纳入外科高评委会评审。
4.申报评审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相应专业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纳入基层高评委会评审。
5.申报评审我市肝胆外科、胃肠外科、三腺外科、创伤外科副高职称的,可报考“普通外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