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发〔2019〕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医疗机构准入核查
(一)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核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进行现场核查,并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设置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参加。组织现场核查时,应当分为实地核实和现场抽查两个部分,实地核实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诊疗科目等重点项目进行核实,现场抽查主要针对拟执业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急诊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考核。核查诊所时,主要负责人和拟执业医务人员应当现场接受审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向现场核查人员提供医务人员亲笔留样签名。
(二)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的监管力度。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0日内,完成办理本机构拟执业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医疗机构完成执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注册医务人员是否在岗执业,以及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相关制度情况。
二、加强医疗机构定期校验
(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展定期校验工作,校验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暂缓校验并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流程。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校验分为书面校验和现场校验,现场校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对医疗机构坚持基本标准、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校验审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简单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委托方的管理。
(三)细化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技术管理规范等,进一步细化医疗机构现场校验的具体内容与评定标准。要重点核查是否符合相关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三、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
(一)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管理,严禁出借、出租、抵押、转让。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成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其他应当办理医师注销注册的情形,其所在医疗机构要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继续加大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并记入医务人员信用档案。
(二)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同质化监管,针对医疗机构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检查。积极推进区域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外部质量控制。
(三)加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对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备案管理)现场核查、事中监管、定期校验及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环节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明确医疗机构管理责任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依法执业内部核查机制,设立专(兼)职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执业和不规范医疗行为,确保依法执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机构主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保证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因不履职尽责导致医疗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重视和加强医政管理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提升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满意度调查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等,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张莉、中医医政处孙海华
联系电话:67706877、67706811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