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要求,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欺诈骗保等医疗乱象,进一步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重庆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医管理局、市药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网信安全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要求,坚决予以打击、从严进行处置。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欺诈骗保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虚假医疗、伪造医学文书、误导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不良执业记分管理规定予以记分处罚。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对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的监控,对医院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的线索,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或移送。对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的行为,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被记分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切实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各单位要结合我市前期开展的《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全市医疗系统民生监督暨过度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术中加价”等严重侵犯患者利益、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记分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力度,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监等部门共同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管理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3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9月)。各区县要根据《重庆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于2019年4月25日前制定发布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高质量召开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一把手”要亲自进行动员部署,要形成部门联动、党政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尽快全面启动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要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
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委属医疗机构和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各区县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将本部门工作总结及时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建立起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专项整治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区县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各单位要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突出全行业监管、全流程监管,着力构建“大监管、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打击力度,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要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重视成效,规范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等信息,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并分别于2019年7月1日、10月1日前将工作阶段性报告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日前上报。
联 系 人:张彪、孙海华、戴骄阳
联系电话:67706877、67706811
邮 箱:zb67706877@163.com
传 真:67706026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附件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填报单位: 区(县)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专项整治检查医疗机构情况汇总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及以上 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其他 | |||
其他类型 公立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二级及以上 社会办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 | |||
其他类型 社会办医疗机构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 其他医疗机构 | |||
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和检查情况汇总 |
(二)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汇总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处罚数量 | 处罚数量 | 处罚数量 | 处罚数量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起) | (起) | (起) | |
无证行医 | (起) | (起) | (起) | (起)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起) | (起) | (起) | (起)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起) | (起) | (起) | (起)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起) | (起) | (起) | (起)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起) | (起) | (起) | (起) |
其他 | (起) | (起) | (起) | (起)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起) | (起) | (起) | (起)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起) | (起) | (起) | (起) | |
制售假药 | (起) | (起) | (起) | (起) | |
出具虚假证明 | (起) | (起) | (起) | (起)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起) | (起) | (起) | (起)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起) | (起) | (起) | (起)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 | (起) | (起) | (起) | (起)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起) | (起) | (起) | (起)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起) | (起) | (起) | (起)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 | (起) | (起) | (起) | (起)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起) | (起) | (起) | (起) | |
虚假宣传 | (起) | (起) | (起) | (起)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条) | (条)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个) | (个) | (个) |
(三)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情况汇总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个) | (个) | (个) |
停业整顿 | (个) | (个) | (个) | (个) |
罚款 | (个) | (个) | (个) | (个)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个) | (个) | (个) | (个)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四)处理人员情况汇总
处理人员情况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护士 | (人) | (人) | (人) | (人)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护士 | (人) | (人) | (人)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护士 | (人) | (人) | (人) | (人) | |
其他人员 | (人) | (人) | (人) | (人)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人) | (人) | (人) | (人) |
移送司法机关 | (人) | (人)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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