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 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市血液中心,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在渝部队医院:
为加强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管理,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权益,现将《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为此,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的监管和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偿献血采供血费用核销工作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中参保对象医保按规定报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无偿献血采供血费用核销工作的资金保障;采供血机构负责无偿献血采供血费用核销清算和市外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本院的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序推进无偿献血采供血费用核销工作。
三、夯实基础,认真组织。采供血机构要制定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适时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准确核销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医疗机构要成立院领导负责的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领导小组,建立由临床、输血、医保、信息、财务等多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审核清单,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时要严格审核献血者的身份信息、献血、用血量、用血医保报销及自付金额等佐证材料,确保真实完整。
四、开展培训,广泛宣传。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及采供血成本费核销相关政策文件,强化法治约束。采供血机构要定期对医疗机构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开展培训,确保医疗机构费用核销政策理解到位。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用血部门、费用核销部门、行政保障部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法规政策入脑入心。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无偿献血采供血费用核销政策,确保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工作顺利实施。患者对核销费用不理解或有疑问的,要及时核查,耐心解释。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
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核销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献血者指成功捐献全血、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条 献血者献血后,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即可享受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采供血成本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经费的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供血费用核销工作的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负责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工作,并做好费用清算;医疗机构负责在本院就诊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采供血费用核销。
第二章 核销方式
第五条 市内就医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方式
(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其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垫支;不属于参保对象的,由医疗机构全额垫支。
(二)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其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垫支。
(三)采供血机构按月与服务区域的医疗机构清算垫支费用。
第六条 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其采供血成本费用按我市医保异地就医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用血者身份证所在地财政承担。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非重庆市辖区户籍人口的,核销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用血地财政承担。市内跨区县用血的,年终纳入财政结算办理。
第八条 各采供血机构按月将医疗机构清算资料和异地就医人员核销材料报送市血液中心,由市血液中心汇总形成全年各区县用血成本费用结算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结算。
第三章 核销程序
第九条 市内就医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流程
(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入院治疗期间,向就诊医疗机构提出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申请,并提供费用核销资料。
(二)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与用血地采供血机构审核信息。审核确认后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
(三)医疗机构审核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费用核销资料后,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四)用血核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医疗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十条 市外就医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流程
(一)献血者及配偶、父母、子女向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提出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申请,并提供费用核销资料。
(二)采供血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审核确认后,由采供血机构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
(三)用血核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采供血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十一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须提供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须提供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献血者、用血者居民身份证原件,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材料。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医,除上述身份证明等资料外,还需提供出院结算票据及费用清单等资料。
(四)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委托代理人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无偿用血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与患者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时,向其告知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享受的权益及核销事项。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费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适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费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采供血成本费。
第十八条 在我市军队血站献血的献血者,属于我市参保对象的,按我市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在接受献血的军队血站核销;不属于我市参保对象的,由接受献血的军队血站全额核销。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信息、恶意骗取核销款项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