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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现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区县要加大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提升社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要重视和做好对申请人的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让申请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的申请条件、性质、特点、执业范围、执业要求等政策规定。

二、规范备案管理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各区县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强化工作督查和指导,依法开展中医备案管理工作。要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办理结果、咨询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提高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依法监管,促进中医诊所健康发展。各区县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备案的中医诊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建立中医诊所负责人培训、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医诊所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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