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法制发〔2016〕13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法制发〔2016〕13号)要求,结合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全面推开随机抽查,努力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方式,加快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尊重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监管原则。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积极主动与其他执法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根据工作和业务范围,做好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协同的监管格局。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市卫生计生委职责为主要内容,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职务、所属执法机构、专业类别、执法领域等内容。名录库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建立,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及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四)建立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卫生计生监管对象名录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对象,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检查。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应进行动态调整,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抽查比例应当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当年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随机抽查结果应当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责,在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中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医疗服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等5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在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2个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中开展随机抽查,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随机抽查规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制定抽取规则。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及随机抽查力度。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等4个事项按照《重庆市2016年卫生计生监督抽检计划》(渝卫办监督发〔2016〕44号)要求制定抽查比例和内容、医疗服务卫生监督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6〕199号)要求制定抽查比例和内容,放射卫生监督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X线影像诊断等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6〕45号)要求确定X影像诊断机构抽查比例和内容,职业卫生监督随机抽查不少于全市总数5%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频次原则上为1次/每年。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规定直接向社会公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通报抽查总体情况。
(五)整合执法资源,推进联动执法。加强国家、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层级联动制度,避免重复执法。加强市级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推行联合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相应工作机制,充分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委综合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随机抽查规则,指导区县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监督执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任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的 运用情形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3 |
学校卫生 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4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5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6 |
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7 |
放射卫生 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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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计生委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
9 |
计划生育 监督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为主 |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