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机构2026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市中医院、重医附属口腔医院、重庆三峡医专附属中医院,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202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2026年需校验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一)每月开展审核。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的下一校验日期为准,提前3个月提交相关纸质材料(1—4月校验期的统一为1月底前提交),提交材料时间见附件1。
(二)受理校验申请。每月受理校验申请,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
三、校验申请及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提交校验申请,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所有民营医疗机构首先将校验材料交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大厅;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医院(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市中医院、重医附属口腔医院、重庆三峡医专附属中医院)申请校验材料直接递交至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大厅。需提交的校验材料目录如下(材料模板见附件2):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数据、工作成绩、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内容);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大型医用设备变更、血液透析单元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包括医院评审或复评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校验期内每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九)参加市级医疗质量控制情况报告(如开设了消毒供应室(中心)、静脉用药调配配液中心,则需提供接受市级相关质控中心检查的情况);
(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
所有提交的资料按以上顺序整理,复印件每页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请辖区内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执法监督部门配合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盖章。
在我委受理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至作出校验结论期间,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变更及停业申请(校验要求整改的情况除外)。
四、校验审查
(一)规范开展现场审查。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书面审查情况,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4.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何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12分及以上的,或者3年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
必须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审查,并提前通知医疗机构检查时间。
(二)综合评估审查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所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和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及现场审查结果,结合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情况作出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合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据校验结论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情形。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5.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校验手续
市卫生健康委在受理校验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现场审查时间与机构整改时间)完成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一)申请有效期延续的对象和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医疗机构(见附件3),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交申请。
(二)医疗机构办理延续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
(三)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于上述规定时间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大厅提交办理延续所需材料。
(四)法律责任。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如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仍未提交延续申请,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旗龙路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1楼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人:喻杨文、赵燕妮(医政处),联系电话:67706610、67706612;邱丽(中医医政处),联系电话:67706386。
附件:1.2026年需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名单
2.医疗机构校验及延续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
3.2026年需申请延期换证的医疗机构名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