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民生信息>医疗卫生>疾病防控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822 [ 发文字号 ] 渝卫发〔2021〕35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国内多地出现聚集性或散发疫情。口腔专科门诊在诊疗过程中医患面对面时间长,接触距离近,高速涡轮手机及口腔洁治器等专科设备在工作时易产生大量水雾飞沫及气溶胶,呼吸道疾病传染病风险高。为落实好专科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


为贯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渝肺炎组医发〔2021〕4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常态化防控背景下口腔专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特制定《重庆市口腔专业门(急)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建议》。

一、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一)预检分诊场所应设立在门诊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配备有测温仪、发热患者用的口罩、流水洗手设施或手消毒液、预检分诊患者基本情况登记表等物品。指定并培训专人负责预检分诊工作,所有就诊患者均应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通过预检分诊方可就诊。

(二)口腔医疗机构应为接诊医务人员提供每日更新的全国中高风险区域清单,接诊医务人员必须知晓全国中高风险区域,并严格进行流行病学史问询。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或病例报告地区旅居史的患者应出具48小时内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具备发热患者接诊条件的口腔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的患者,要做好信息登记和报告,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和车辆将患者闭环转诊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加强临床诊疗管理

(一)口腔诊疗操作中,患者唾液、血液和分泌物等通过口腔动力装置产生大量飞沫,大范围播散,存在医-患、患-患间疾病传播风险。建议使用橡皮障、强吸等辅助设备减少飞沫和潜在的生物气溶胶污染。

(二)口腔诊疗前指导患者使用漱口液漱口,并按照漱口液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

(三)诊室设置:

1.使用超声、高速牙科手机等动力装置,从事开髓、备冠、超声洁刮治、喷砂等高风险操作时,建议“一患一室”安排诊疗;或在有隔断(高度至少1.5米,长度覆盖牙椅伸展长度)的诊疗单元安排诊疗,并配置空气消毒机,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2.使用低速动力装置,从事简单调(牙合),义齿修整等中风险操作时,建议“一患一室”安排诊疗,或在有隔断(高度至少1.5米,长度覆盖牙椅伸展长度)的诊疗单元安排诊疗。

3.不使用任何动力装置,从事口腔检查、换药等低风险操作时,要在有隔断的诊疗单元安排诊疗。

三、强化院感防控

(一)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1.医务人员在进行中高风险操作时,穿(戴)工作服、隔离衣/手术衣、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

2.医务人员在进行低风险操作时,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必要时穿隔离衣/手术衣。

3.辅助科室人员穿(戴)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手套,必要时穿(戴)隔离衣、护目镜/防护面屏。

4.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手套,必要时穿(戴)隔离衣、护目镜/防护面屏。

5.保洁、医废处置等人员防护按所在区域的要求选用。

6.护目镜/防护面屏、隔离衣等防护用品在诊疗场所使用,离开诊疗场所须脱下。医用防护口罩佩戴后应进行密合性测试。口罩持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遇污染或潮湿随时更换。隔离衣遇可见污染需更换。脱卸防护用品时,手不可接触污染面,及时进行手卫生。

7.护目镜和防护面屏每次诊疗结束后,清洗、消毒、干燥待用。可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含新冠病毒有效杀灭成分)进行消毒。一次性护目镜、一次性防护面屏应一次性使用。

8.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两前三后”进行手卫生,戴手套不能代替手卫生,非清洁的手不要接触口、鼻、眼等。

(二)落实环境清洁消毒

1.空气净化与消毒

诊室有自然通风条件时,在开诊前、午间、诊疗结束后至少通风30分钟。自然通风不良时,使用空气消毒机,参照机器使用说明。在无人状态下可使用紫外线灯消毒,每次至少30分钟。

2.物表地面清洁消毒

(1)预检分诊处

保持预检分诊处台面和地面的清洁,台面可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75%乙醇或者消毒湿巾(含新冠病毒有效杀灭成分)进行消毒,地面可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预检分诊处的消毒每日4次,遇污染随时消毒。 

(2)诊疗区域

诊疗单元环境每日至少2次消毒,高频接触表面应加大消毒频次,遇污染随时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不耐腐蚀的物体表面可使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也可使用消毒湿巾(含新冠病毒有效杀灭成分)。地面可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加强器械使用管理

1.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需严格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储存。 

2.一次性使用物品在有效期内使用,严禁复用。

四、做好职工健康监测

(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上下班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向负责人报告。

(二)医疗机构按照防控要求定期开展工作人员核酸检测。

(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涉疫人员应积极配合社区疫情排查工作,服从管控措施。

(四)各级口腔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疫情防控政策,并根据不同阶段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导航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