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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768 [ 发文字号 ] 渝卫办发〔2021〕3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核病诊疗技术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结防所,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十三五”期间,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报告发病率从2016年73.34/10万下降到2020年的66.69/10万,治疗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但是,我市结核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每年平均新报告肺结核患者约2.3万例,2020年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位居全国第8位,特别是渝东南地区、渝东北地区部分区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仍然维持在100/10万以上。全市学校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耐药问题突出,患者医疗负担重,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落实《重庆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2年)》(渝卫发〔2019〕7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7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结核病诊疗行为,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重庆市结核病诊疗技术规范》(附件1)、《重庆市结核病常规检测路径》(附件2),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遵照执行,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本辖区结核病疫情状况,加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肺结核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质量、追踪随访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要梳理总结《行动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结核病发病率下降缓慢、耐药率高、成功治疗率低等问题,要重点研究、逐一突破,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服务体系

各区县要强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认知和识别意识,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患者,必须开展结核病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次下发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检测路径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患者发现、转诊,与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开展病例追踪,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及随访,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积极落实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的结核病症状筛查;各级疾控机构(结防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肺结核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培训,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市结防所和各区县疾控机构(结防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提升疫情处置能力和水平,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及时、规范、科学地进开展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市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区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对行动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重庆市结核病诊疗技术规范

      2.重庆市结核病常规检测路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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