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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1-006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深入开展宣贯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政府公信力和医疗卫生行业形象,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事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执法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本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公正、高效、便民。同时,要向媒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结合实际,加强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

(一)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利用本地区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机构设置、设施配备、人员配置和技术贮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统筹规划,加强对已建或拟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能力建设。

(二)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鼓励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区县设置与有关职业病危害种类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应具备《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按规定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备案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作为备案申请受理机构,承担相关备案受理工作。

(三)强化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我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机构,应按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八条的要求,进一步落细落实我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要与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办法》作为必须掌握的培训内容,使其准确把握《办法》各项规定的核心要义,深刻理解《办法》修订的精神实质。

三、强化监管,推动监管服务融合

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备案的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总队要按照《办法》要求,不定期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在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同时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健康益。

联系人:杨涛,联系电话:023-67706382。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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