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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2-004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12日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结合近期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队伍技术规范培训,完善核酸采样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能从事核酸采样工作。要进一步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开展对防控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个体诊所)人员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要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提升疫情防控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和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疫情防控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

二、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要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对发热、干咳、乏力、味觉嗅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与新冠肺炎相关表现的患者,要高度关注并实施闭环管理,做好流行病学问诊、病人基本身份信息登记和报告。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将所有发热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并对发热门诊(诊室)患者全部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在4-6小时内反馈。在核酸检测结果反馈之前,所有患者一律留观,落实防控措施。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发现新冠肺炎可疑病例及时报告,并通知120急救机构将其规范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期间全程执行闭环管理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要在2小时内按程序报告,24小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尽快按要求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三、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各区县要严格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指导相关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于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具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全部引导至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患者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并于4-6小时反馈检测结果,等待检测结果的患者全部留观,落实防控措施。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发现具有上述症状的患者要及时报告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做好信息登记,尽快通过120救护车或按照所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流程,将其规范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立即关闭;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

四、扎实抓好院感防控工作。各区县要强化底线思维,逐层压实责任,按照“内外同防”“医患同防”“人物同防”“三防融合”策略,进一步规范院感防控流程。要落实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防控措施,着重加强发热门诊、检验等科室管理,规范诊疗流程,切实做好医务人员和所有来院人员的个人防护。要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预检分诊,禁止加床收治患者,做到非必须“不探视、不陪护”。对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落实“应检尽检”,设置并利用好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等要定期开展检测,通过核酸筛查降低感染风险。要严格执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院疫情期间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委办2021-130)要求,做好院感防控工作。

五、做好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以推动解决问题为导向,严格开展自查。各区县要从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突出的责令其关闭整顿,对问题严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因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疫情反弹。

联系人:李春明;联系电话:67706597。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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