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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3-00264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3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养签约合作
推进医养结合,是践行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路径,医养签约合作是联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最快捷且有效的途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签约合作服务,积极鼓励并支持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要加强部门工作协同联动,及时掌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及签约服务履约情况,推动签约合作由“扩面增量”向“提质增效”转变,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
二、切实规范医养签约合作
(一)规范签约合作内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医疗康复、医疗护理、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安宁疗护、家庭病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双向转诊、药事管理指导、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具体可参考《医疗卫生机构向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推荐)》(附件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可将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
(二)规范签约合作程序。各区县可参照《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协议(范本)》(附件2),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原则,规范推进协议签订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签约服务合作费用。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签约合作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
三、强化医养签约合作监管
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要督促签约机构在1个月内及时告知签约情况并报备签约协议文本,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指导,督促签约双方严格落实签约责任和义务,确保签约合作顺利规范开展。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开展联合调研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向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推荐)
2.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协议(范本)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