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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0-01440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17〕2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7-03-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3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修订版)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修订版)》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1.5 救援分级…………………………………………………6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3现场指挥机构……………………………………………7
2.4专家组……………………………………………………8
3 预警与行动………………………………………………8
3.1预测与报告………………………………………………8
3.2预警分级与发布…………………………………………8
4 应急响应…………………………………………………9
4.1分级响应…………………………………………………9
4.2响应措施…………………………………………………9
4.3响应终止…………………………………………………12
5 信息管理…………………………………………………12
5.1信息收集…………………………………………………12
5.2信息报送…………………………………………………13
5.3报告内容…………………………………………………13
5.4涉外信息处理……………………………………………13
5.5新闻发布…………………………………………………13
6 保障措施…………………………………………………14
6.1资金保障…………………………………………………14
6.2物资保障…………………………………………………14
6.3队伍保障…………………………………………………14
6.4交通保障…………………………………………………15
6.5通信和信息保障…………………………………………16
6.6社会动员保障……………………………………………16
6.7宣传培训和演练…………………………………………16
6.8其他………………………………………………………16
7 附则………………………………………………………16
7.1预案管理…………………………………………………16
7.2预案解释…………………………………………………16
7.3预案实施…………………………………………………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学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救治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响应及时、就近救援,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5 救援分级
(1)一般事件(Ⅳ级)紧急医学救援
一次事件造成伤亡人数10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2例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Ⅲ级)紧急医学救援
一次事件造成伤亡人数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4例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突发较大事件。
(3)重大事件(Ⅱ级)紧急医学救援
一次事件造成伤亡人数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9例,但无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可能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涉及范围广、涉及2个或以上区县;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较大恐怖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级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紧急医学救援
一次事件造成伤亡人数10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达到10例及以上;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跨省(区、市)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医学救援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领导负责指挥,参与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紧急医学救援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建议,负责现场医学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3 预警与行动
3.1 预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信息监测,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市政府有关通报和指令,市级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区县有关报告,以及收集的国内外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信息与专报,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价和分级。
3.1.2 “120”急救信息监测
全市120急救电话接到救援请求后,在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调度的同时,应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及时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价和分级。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市卫生计生委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分析,达到预警或事件分级标准的,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
紧急医学救援预警根据救援任务分级分为四级,分别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
蓝色(Ⅳ级):发布到涉及的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主要依托单位。
黄色(Ⅲ级):发布到涉及的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区域紧急医学救援系统的相关单位。
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发布到涉及的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区域和相邻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等相关单位。市级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预警发布后,所涉及的区县、区域及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应作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和较大事件(Ⅲ级)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负责。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紧急医学救援的应急响应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院前急救。事件发生地120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急救队伍,初步核实并报告事件信息,开展先期救援。
先期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发生地紧急医学救援系统主要依托单位在派出院前急救队伍后,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形成工作方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后勤保障等准备,迅速派出先期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处置小组,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调度现场救援力量进行检伤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急救处理,安排现场车辆,协调相关单位,转送伤员,反馈现场信息,必要时提出增援请求。
4.2.2 现场处置
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接到指令、指示、要求和请求后,派出后续增援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视情况成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伤员伤情开展初步救治,对暂不能转出的伤员给予基础生命支持。必要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可在现场建立移动医院或临时医疗点。
4.2.3 伤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员情况允许时,对符合转送条件的伤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急救车、急救直升机、水上救援艇等多种方式尽快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
4.2.4 伤病员接收与救治
根据事件类型,伤员伤情和数量,医疗机构收容能力、专业特点,遵循“统一部署、资源整合、集中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分级收治批量伤员。
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接收伤员的指令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伤病员人数或病情超过了当地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时,可将伤病员分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由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
4.2.5区域支援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过程中有困难的,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区域支援。其他区县或市级(含在渝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市卫生计生委发出的紧急医学救援指令性任务,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完成指令性医学救援任务。
4.2.6 疾病防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根据专家评估分析意见,存在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风险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事件响应过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救援现场及周围环境消杀、受影响人群生活饮用水监测、媒介生物监测、疾病监测和健康教育宣传等防控工作,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7 心理救援
事件响应过程中,要尽早组织心理救援队伍或心理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处置,加强突发事件中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实现紧急状态下生命救援和心理救援同步进行,保障群众及救援人员的心理健康。
4.3 响应终止
4.3.1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事件响应终止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市级专家参加评估),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4.3.2 重大(Ⅱ级)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3.3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国家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收集
先期紧急医学救援队在到达现场初步核实情况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和派出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人员伤亡情况、救援情况和后续救援需求。派出医疗机构接报后应当在汇总核实后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及进展情况。
5.2 信息报送
接到报告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突发事件人员伤亡情况与开展紧急医学救援情况,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件,还应当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5.3 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卫生问题;卫生计生系统受损情况。
5.4 涉外信息处理
突发事件伤亡人员涉及在渝外国人(港澳地区居民)的,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处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港澳办)通报情况。
5.5 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般(Ⅳ级)事件和较大(Ⅲ级)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新闻发布,由组织紧急医学救援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会同同级政府新闻部门负责。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新闻发布,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6 保障措施
本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设施的作用,建立迅速、高效、有力的应急反应机制,在体系、人员、技术、物资和资金上作好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
6.1 资金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转经费纳入工作预算安排,并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处置经费。
6.2 物资保障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主要依托单位、区域紧急医学救援系统主要依托单位,要储备突发事件所需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应急床位、消毒与个人防护的用品和设施,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
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主要依托单位,储备所需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应急床位、消毒与个人防护的用品和设施,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一起较大突发事件的需要。
6.3 队伍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全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组成市级、区域、区县三梯次救援队,做好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应当组建不少于100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和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区域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和区县紧急医学救援系统,应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和30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卫生人员均应纳入预备队管理和培训,以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同级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组建不同层次的专家组,建立有效联系以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6.4 交通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卫生应急车辆及其装备运输交通工具,积极与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沟通协作,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信息平台,统筹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提高紧急医学救援系统的联动效率。
6.6 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动员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的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献血活动,为伤病员救治提供血液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普及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订,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三级紧急医学救援系统
2、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3、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