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2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6-28


渝卫函〔2024〕320号

吴桂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西学中高级人才培养考核合格,予以注册中西医结合职业医师证的建议》(第0721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关注。现就您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上述两款情况指:一是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二、我市“西学中”相关情况及政策

近年来,我市申请“西学中”的人员日益增多,相关培训需求日益增加。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实施首批中西医结合高层次人才研修项目,首批50名学员已完成研修任务顺利结业。2023年,我市制定《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全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统一制式的《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对取得《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可按照相关程序授予中药饮片处方权。目前,市卫生健康委正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草拟全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方案,推动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

    三、关于对“西学中”高级人才予以注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的建议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医师执业注册提出了明确要求,注册为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须满足一定条件,同时选择注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则不能再注册为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因此,关于“市卫生健康委对经过考核合格的我市首批中西医结合高层次人才研修班学员,予以注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的建议,需要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办理。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学员个人申请,结合学员提交申请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根据相关政策,西医医师在不变更执业注册范围的情况下,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局长信箱”栏中,专门就群众来信“关于临床医师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执业注册”的问题作出公开回复,您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上进行查询(地址http://www.natcm.gov.cn/hudongjiaoliu/)。该公开回复表示:下一步,国家将配合《医师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推动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我市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修制订工作,并加以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导航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