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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4-17

渝卫函〔2024〕292号

刘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我市戒烟门诊工作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的职责。截至目前,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成戒烟门诊200家,市级戒烟示范门诊12家,戒烟门诊培训基地2家。

(一)加强统筹谋划。2014年,原市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规范设立戒烟门诊,提供专业戒烟指导和服务”。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下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要求戒烟门诊要配备医生、设施设备、戒烟药物,戒烟门诊至少每周固定开诊半天,有戒烟门诊工作记录。2020年,实施健康中国重庆行动—控烟行动,加强戒烟门诊在内的戒烟服务工作,并明确“逐步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推广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二)加强监督管理。将戒烟门诊开设情况纳入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评估,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确保戒烟服务得到落实。2023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市60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戒烟门诊开设情况进行暗访,加强对戒烟门诊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培训指导。每年组织市级戒烟示范门诊建设单位参加国家戒烟门诊创建培训,组织各区县控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戒烟门诊相关负责人参加市级简短戒烟干预技能培训,提高全市戒烟服务技术水平。建设重医附二院、江北区人民医院等2家戒烟门诊培训基地,开展师资培训,构建戒烟干预师资团队,全面提升戒烟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推广。在医疗机构内部通过宣传折页、导诊台宣传、畅通转诊渠道等方式,加强戒烟门诊宣传引导。每年在世界无烟日、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大众媒体围绕烟草危害、戒烟服务等内容开展主题宣传,定期组织专家、志愿者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宣传烟草危害和戒烟服务相关内容,向群众普及控烟及戒烟服务相关信息。

根据第三方机构暗访情况,部分医疗机构因为医生调整、新院区搬迁等原因,没有按标准设立戒烟门诊。结合日常工作督导、群众反馈等途径,我们发现戒烟门诊建设和服务还存在着一些短板,如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规范化程度不足,对外宣传不够,未能提供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戒烟医疗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我市戒烟门诊工作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戒烟服务体系。一是开展戒烟门诊建设“回头看”。持续开展三方暗访评估,巩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戒烟门诊建设成果,强化戒烟服务落实。二是加强示范建设。开展戒烟门诊示范建设,通过启动建设、区(县)级初审、市级验收等程序,建设市级规范化戒烟示范门诊,力争各个区县至少建设1家市级戒烟示范门诊,示范带动全市戒烟门诊规范化建设。三是探索开展基层戒烟干预服务。将基层戒烟干预服务纳入无烟社区试点建设,探索基层戒烟服务+控烟健康教育+无烟环境建设“三位一体”建设模式,在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戒烟咨询服务,逐步推广到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戒烟服务的便捷性。

(二)加强宣传力度。一是加强戒烟服务信息的宣传力度。汇总整理戒烟门诊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坐诊专家等信息,针对成人、青少年等不同类型人群,利用宣传海报、宣传手册以及广播电台、报刊、新媒体等各种平台开展宣传,提升戒烟门诊知晓率。二是开展戒烟门诊“开放日”。在世界无烟日宣传期间,邀请公众体验参与戒烟服务,营造公众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医疗过程内宣传。落实询问患者吸烟史纳入到日常的门诊问诊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转诊流程、畅通转诊渠道,确保戒烟服务可及性。

(三)强化支撑保障。一是分类开展培训,依托戒烟门诊培训基地,构建国家—市级—区县三级培训体系,分类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二是强化资金保障,整合健康促进控烟干预项目和健康中国重庆行动相关资金,加强戒烟门诊工作资金投入。三是加强戒烟药物保障。积极协调市医保局,适时将戒烟咨询、戒烟治疗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强化医疗机构戒烟门诊相关药物的储备,为戒烟者提供更有效的戒烟医疗服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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