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医疗机构,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重庆市开展卫生人才“市聘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2 月 2 日
为提升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逐步向区县医院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19 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人才下沉,通过采取师傅带徒弟、团队带团队等多种培养模式,助力区县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批特色临床科室,培养一批专业骨干,开展一批新业务新技术”,提升区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能力和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享受市属医疗机构专家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市聘县用”人员派出机制。市属医疗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新晋升副主任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 4 个类别)数量的 40%比例,派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到区县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鼓励部队医院派出非军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到区县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帮带,派出人员数量不少于上年度本单位非军籍医疗类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 4 个类别)数量的 20%。市属医疗机构、部队医院每年至少派出不少于 2 名中级及以上称职的非临床医师类(护理、药学、医技或管理类)人员到区县级医院、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二)建立“市聘县用”人员调配机制。按照“供需匹配、精准下派”原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将市属医疗机构、部队医院派出人员统筹调配到有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非主城区的区县级医院工作,重点安排到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级医院、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开展帮扶。原则上,各市属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人员优先调配到其所在医联体内的区县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 12 月底前,收集各区县对市级医疗、护理、药学、医技、管理类人员的需求(附件 1),并给市属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下达帮带专业和人员数量,确保“基层所需、基层有用”。
(三)建立“市聘县用”人员约束机制。执业医师类“市聘县用”人员在下派区县工作期间,派出单位应当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医保部门开通“市聘县用”人员在受援单位的医保工作账号。护理、药学、医技或管理类“市聘县用”人员在派出期间,应参照执业医师类人员约束管理,不得回原单位从事相应工作。
(四)建立“市聘县用”人员考核机制。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接收单位负责“市聘县用”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市聘县用”人员在下派期间,接收单位每月按照出勤天数、门急诊人次量、巡诊、教学次数等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反馈派出单位,并与其绩效工资挂钩。“市聘县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五)建立“市聘县用”人员激励机制。“市聘县用”人员累计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非主城区的区县级医院工作满12 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认定完成 1 年基层工作经历。原则上,同一人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鼓励“市聘县用”人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市聘县用”人员在基层连续工作满 3 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政策;“市聘县用”期间,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取得基层定向职称,连续服务满 5 年及以上的,回到原单位可按程序转评同级全市通用职称。药学、护理、医技、管理等卫生人员在非主城区的区县级医院或者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累计超过 1 年的,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予以一定的附加分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表彰奖励。
(六)统一市级医务人员基层经历认定。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对“市聘县用”人员,以及其他下沉到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非主城区的区县级医院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市属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非军籍医务人员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基层工作经历进行统一认定。“市聘县用”人员等上述人员任务结束后,由个人和单位填报《重庆市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基层服务经历评价表》(附件 2),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审核,作为其基层履职或职称评定依据。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人员下派,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县聘乡用”有关要求,统筹管理并上报核定其基层经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聘县用”改革是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一批”重大改革部署的实际行动,各区县、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营造改革氛围。各区县、各单位要做好“市聘县用”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挖掘、总结经验,选树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保障政策。各区县要结合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配齐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为“市聘县用”人员创造良好的临床、科研工作条件。各单位要注重人文关怀,做好“市聘县用”人员食宿等保障。
(四)强化绩效评价。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下沉人员的数量、工作时间,明确学科建设、能力提升等工作成效方面的要求,参照医院能力建设有关标准,定期评价“市聘县用”人员支援效果。评价结果与市属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等工作关联,充分发挥“指挥棒”导向作用。
附件:1. 区县“市聘县用”人员需求表
2. 重庆市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基层服务经历评价表
3. 重庆市卫生人才“市聘县用”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