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2025年第13期(总第336期) 《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
《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中关于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的部分规定。
【相关法条】《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