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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约谈制度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1)

日期:2019-01-16

【每周一法】·第3期(总第43期)关于约谈制度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1)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约谈制度作出了规定。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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